上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须知
第一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由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组成上海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专项工作小组,会同各区负责线索的认定、奖励等工作。
第二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通过上海金融网平台举报(https://fwpt.jrj.sh.gov.cn/api/ffjz/);
(二)向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举报;
(三)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四条 对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经属地区根据其作用、效果等,提出初步建议后,由上海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专项工作小组会同相关单位作出最终认定。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情节较轻, 给予举报人一次性2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情节较为严重,给予举报人一次性500元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其他人进行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一季度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认定、奖励;
(二)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通知举报人领奖;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线索受理、认定、奖励等过程及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